部分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2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本《通知》附件4中的“主管國稅機關”一列,“地址”一列廢止;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
各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不發(fā)大連):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東北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遼寧地區(qū)設立的銷售分公司,其所屬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tǒng)一經營,采取微機聯(lián)網(wǎng)、統(tǒng)一采購配送商品、統(tǒng)一核算、經營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第2號)和《關于連鎖經營企業(yè)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屬地納稅的前提下,對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實行匯總計算,按比例分配,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方式?,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遼寧分公司財務部門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的月銷售額進行匯總,計算出當月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及應納稅額分配比例,按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的銷售額進行應納增值稅額的分配,由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在納稅申報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一)關于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的匯總。市、縣公司或加油站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銷售情況填報《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月份銷售收入統(tǒng)計表》并與《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相核對,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中石化遼寧分公司財務部門。
(二)關于進項稅額的匯總。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由中石化遼寧分公司統(tǒng)一申報抵扣。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在當?shù)卣J證后,填制《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采購進項稅額統(tǒng)計表》,于次月5日前上報中石化遼寧分公司財務部門,并入中石化遼寧分公司進項稅額統(tǒng)一申報抵扣。
(三)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與分配。中石化遼寧分公司財務部門根據(jù)匯總數(shù)據(jù),編制《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月份應繳增值稅分配明細表》,此表作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在申報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月份應繳增值稅計算分配公式:
1.月份應繳增值稅額=月份全部銷項稅額-(月份全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月份進項稅轉出額);
2.月份應繳增值稅額分配比例=月份應繳增值稅額÷月份全部應稅銷售額;
3.公司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月份應繳增值稅額=公司本部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月份應稅銷售額×月份應繳增值稅額分配比例。
二、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之間配送貨物,按內部移庫處理。
三、各加油站必須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安裝和使用加油機稅控裝置,建立健全各項成品油銷售帳簿,完整記錄成品油銷售情況。
四、稅務登記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已辦理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等相關手續(xù)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繼續(xù)使用相關證照,無需辦理變更。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在省內新建(或收購)的加油站,經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采取匯總計算就地繳納的征收管理方式。
五、發(fā)票及防偽稅控管理。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發(fā)行防偽稅控系統(tǒng)、領購使用發(fā)票,按期認證、報稅和申報其他抵扣憑證。
六、納稅申報及票表比對管理。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本部應于每月7日前,將上月紙質匯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月份銷售收入統(tǒng)計表》、《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采購進項稅額統(tǒng)計表》及《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月份應繳增值稅分配明細表》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將《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月份應繳增值稅分配明細表》報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備案,并下發(fā)至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將分配額按簡易征收辦法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在CTAIS系統(tǒng)中申報。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轄區(qū)內加油站的銷項稅額和本機關認證、采集的進項稅額的票表比對。中石化遼寧分公司本部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全部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票表比對。
七、稅款清算。年度終了后,由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組織稅款清算。
八、關于實施前各加油站留抵稅額及多繳稅款的處理。為了便于匯總計算就地繳納增值稅的順利實施,各加油站帳面留抵稅額(截至2009年9月30日)并入中石化遼寧分公司進項稅額。
各加油站在納稅輔導期內因預征而形成的多繳稅款,在以后分配的應繳增值稅中抵減。
九、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所屬中石化遼寧分公司及各市、縣公司或加油站的稅收監(jiān)督審核工作,對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取消其匯總計算就地繳納增值稅資格。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